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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9 Mon 2021 09:06
遺囑大小事-新聞分享
- Dec 16 Wed 2020 10:14
大陸各省公證協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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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12 Mon 2020 18:56
房東收不到租金想趕人 自保技「簽訂租約先公證」
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
- Oct 12 Mon 2020 18:37
房客是法人要注意哪些事情?
大家好! 我是邱愛莉。我是house123的執行長。
- Sep 08 Tue 2020 13:26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惟未辦理移轉登記,其遺產稅申報應同額列報遺產及未償債務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其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理移轉登記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財產,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買受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財產雖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繼承人亦負有移轉該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准按該財產計列遺產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同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16日與乙君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以總價額2,800萬元出售其所有土地1筆,乙君於同年5月3日交付所有價款,惟甲君於108年5月5日死亡,該筆土地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未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甲君名下,仍應按甲君死亡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1,6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亦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繼承人得就該土地計列遺產之價值主張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至甲君生前所收取出售土地之價款,於其死亡時遺有之金額,仍應列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所資訊:
- Sep 08 Tue 2020 13:21
父母每年贈與子女財產未超過220萬元,得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
- Sep 08 Tue 2020 13:17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依規定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時,依前述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以致無須申報贈與稅,惟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但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惟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 Aug 25 Tue 2020 12:20
租約新制加公證,保障多更多
- Jun 06 Sat 2020 15:20
不論您的不動產、住居所在哪,都可以來本所辦理公認證喔!
- Jun 04 Thu 2020 21:16
通姦除罪化後,您能做什麼保障自己權益呢?
如同以下新聞中名律師兼主持人謝震武所言,大老婆們想要的是錢還是一個變了心人?
要錢要賠償就要走訴訟,此時妳必須開始蒐證,才可以在訴訟上勝券在握,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或親密合照、社群軟體上的貼文等等,都可以成為妳的證據,妳可以自己截圖也可以向公證人請求就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或親密合照、社群軟體上的貼文等實際體驗並將以上證據截圖列印做成公證書。兩者差異在於,由公證人做成的公證書依公證法之規定為公文書,公文書在訴訟上推定為真正,對方很難去推翻它的真實性,跟妳自己截圖蒐證的證明力有很大的差別。
- Jun 04 Thu 2020 12:10
在網路上遭人謾罵時應找公證人公證,保全當下證據!
- Jun 01 Mon 2020 14:16
LINE上對話紀錄該如何保存證據?
LINE上對話紀錄怎麼保存證據?
隨著時代的進步,社群通訊軟體越來越發達,操作方式方便又簡易,不論大人小孩或是長輩都人手一機,許多法律行為或是侵權行為也就在訊息一來一往中發生,然而這時最害怕對方事後收回訊息,要往回找對話紀錄時才發現證據早就不見了!!
- May 24 Sun 2020 20:09
租約這麼簽 免纏訟直接強制執行
- May 19 Tue 2020 14:37
公證?認證?一次說明白!
- May 17 Sun 2020 22:12
和解契約經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和解,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做的契約。
例如在路上跟人發生小擦撞,想節省時間私下和解息事寧人,這時千萬別忘了簡單寫個和解契約請兩方簽名,保留當下兩人確實有和解的意願的證據,以免事後遭有心人士冠上肇事逃逸等等罪名,到時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了。
- May 17 Sun 2020 21:57
贈與契約經過公證,不可以任意撤銷!!
- May 10 Sun 2020 21:13
遺囑公證辦理方式-武晉萱公證人是您最好的選擇!
- Apr 14 Tue 2020 23:47
無償借用契約應辦理公證,以免苦無證據被國稅局課稅!
- Apr 12 Sun 2020 20:24
境外公司文件公證認證及使領館驗證程序
一、設立註冊境外公司及開立銀行帳戶文件之公證要求
境外公司就是指成立或設立登記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公司,通常是為了節稅及規避風險等原因而有設立境外公司的需求,一般常見如英屬維京群島(BVI)、薩摩亞(SAMOA)、賽席爾(Seychelles)、香港(HK)、新加坡(SINGAPORE)、開曼(CAYMAN)、貝里斯(BELIZE)、美國德拉瓦州 (DELAWARE. U.S.A)等。
- Apr 07 Tue 2020 14:06
大陸有親人遺產要如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