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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
大家好! 我是邱愛莉。我是house123的執行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其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理移轉登記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財產,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買受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財產雖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繼承人亦負有移轉該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准按該財產計列遺產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同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16日與乙君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以總價額2,800萬元出售其所有土地1筆,乙君於同年5月3日交付所有價款,惟甲君於108年5月5日死亡,該筆土地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未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甲君名下,仍應按甲君死亡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1,6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亦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繼承人得就該土地計列遺產之價值主張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至甲君生前所收取出售土地之價款,於其死亡時遺有之金額,仍應列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所資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時,依前述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以致無須申報贈與稅,惟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但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惟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例一:
被繼承人林君於103年1月7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 2 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 900萬元、1,200萬元、 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03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一、本案計算如下:
(一)若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時:
1.遺產總額:46,100,000元
包括:土地4筆價值:44,000,000元
房屋1棟:800,000元
銀行存款:1,300,000元
2.免稅額:12,000,000元
3.扣除額:1,730,000元
包括:親屬扣除額:500,000元(長男1人)
喪葬費:1,230,000元
4.課稅遺產淨額:32,370,000元
(46,100,000-12,000,000-1,730,000=32,370,000元)
5.稅率10%
6.應納遺產稅額:
3,237,000元(32,370,000×10%=3,23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