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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契約經過公證,就不能隨便反悔啦!

民法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民法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贈與也就是我要免費送你東西,而你也欣然接受的意思。此時簡單的一個行為就成立了民法上的贈與契約。又因為贈與行為是無償也就是免費的,受贈人基本上只有好處沒有壞處,所以法律規定贈與人在還沒把東西送到你手上前,可以隨時反悔。

但有兩項例外,一個是經公證過的贈與契約另一個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

簡單來說,如果今天有人說要送你一台車,在還沒把車交付給你之前,他隨時可以反悔不送,你也拿他沒轍因為你什麼也沒付出。

但如果有人說要送你車,你就說好!那我們去公證!公證時公證人會確認當事人是否清楚贈與契約的效力等等,完成公證後,他就不能反悔,一定要把車送給你啦!

再來就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如果你今天掉到河裡,岸上的人捨命跳下河把你救起來,你大難不死過後說要謝謝救命恩人要送他一個金條,此時就會被視為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不可以反悔。

 

贈與契約經過公證,不但可以保存證據,最重要的是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對於受贈人來說是最有保障的做法。

 

辦理方法

應到場之人

贈與契約之雙方當事人

贈與契約之做成可委託代理人辦理

應備文件

贈與契約雙方當事人之身分證

贈與契約書一式三份(本所備有贈與契約)

贈與物之產權證明(例如房屋或土地所有權狀等)

公證費用:

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

土地以公告現值核定,房屋以課稅現值核定。

本所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武晉萱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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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晉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