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指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所做的契約。
例如在路上跟人發生小擦撞,想節省時間私下和解息事寧人,這時千萬別忘了簡單寫個和解契約請兩方簽名,保留當下兩人確實有和解的意願的證據,以免事後遭有心人士冠上肇事逃逸等等罪名,到時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了。
和解契約若涉及金錢賠償,強烈建議將和解契約做公證,不僅具強大的證據力,亦可做為強制執行依據,不怕拿不到賠償,也免去訴訟的麻煩。
和解又分為分為訴訟上和解與訴訟外和解。
訴訟上和解等同確定判決,是執行名義的一種,可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訴訟外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私下磋商,不經法院,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共識的一種民事契約(就是上述案例發生小擦撞的情形)。不等同確定判決也不可作為強制執行依據。
如果當事人其中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內容,只能提出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強制執行。
但成立訴訟外和解契約之當下,雙方一定是希望能節省時間及金錢盡快解決當前的問題,但沒想到看似解決了卻還留有後患。
此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有將和解契約做公證,情況便會完全不同,依公證法第13條之規定: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
還土地者。
符合以上條件,便得於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時,他方可以直接持公證書及和解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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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到場之人
和解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保證人(無保證人則不需要)
應備文件
和解契約雙方當事人及保證人(無保證人則不需要)之身分證
和解契約書一式三份(本所備有和解契約)
公證費用:
按契約標的價額計算。
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加收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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