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租屋契約9/1上路 每度電費設上限

最新更新:2020/08/14 15:36
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9月1日生效,新規範包括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及房客若有長期醫療需求,可提前終止租約。(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9月1日生效,新規範包括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及房客若有長期醫療需求,可提前終止租約。(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台北14日電)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9月1日生效,新版租約規範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以及房客若有長期醫療需求,可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9月1日生效。

內政部指出,新版的住宅租賃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所收取的費額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台電每月用電度數費用分為,夏月(6月1日至9月30日)及非夏月(10月1日至隔年5月31日),以每月用電121度至330度以下為例,夏月每度2.38元,非夏月每度2.1元。

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

此外,新版租約也將常見的租屋糾紛問題納入規範。房東部分,修正重點包括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可予以拋棄。

房客部分,新版租約中修正內容包括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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