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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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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經核准設立者,應由設立人於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包括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

    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技藝類科教學人員並應併

    檢附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

三、班舍使用權證明文件:應附租賃或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期間應在二年

    以上,且租賃契約應經公證或認證;該班舍應有獨立之門牌號碼。

四、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器材。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教職員工,指短期補習班直接或間接聘僱,於補習班內實際從

事教學、協助教學、擔任輔導、行政及其他提供勞務工作之人員。

前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第一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其相關規定,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第七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當地主管機關
許可:
一、設立申請書:含機構名稱及地址、組織性質及管理計畫、業務性質及
    規模、經費來源及預算、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二、營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契約、組織架構、人員編
    制、年度預算書及預定開業日期。
三、建築物位置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
    建築物各樓層平面圖。
四、產權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如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
    社會救助機構所有者,
應檢附二十年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並應經法
    院公證
;其檢附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限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契約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證明資料。
前項第五款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及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
基準由當地主管機關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除居家式服務類(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依
第十條規定辦理外,應先申請籌設許可。
申請前項籌設許可,除家庭托顧依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籌設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前項機構籌設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
      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前項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
    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前項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
    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建築物圖示: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
    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尚無建物者,免附建物使用權利證明
    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
      同意書。

八、負責人無前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七款第二目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下簡
稱住宿式)長照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綜
合式)長照機構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但承租公有
、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八條

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籌設許可,以個人為限,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二、負責人無第五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家庭托顧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六、家庭托顧服務人員居所之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第十二條

第十條居家式長照機構以外長照機構完成籌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營運:
一、主管機關許可籌設文件。
二、建築物圖示:位置圖、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及消防安全設備竣工圖
    ,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
    樓地板面積。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建築物竣工圖。
四、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
      同意書。

五、服務規模開放使用期程表。
六、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工作人員名冊、證照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設施、設備之項目。
九、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十、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以個人為限,免附前項第二
款至第五款所定文件。
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住宿式長照機構或設有機
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
止;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
文件。但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
期或使用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重要)

 88 

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

 

家事事件法

 115 

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

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

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

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收養契約書。

二、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

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二、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

    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項情形者,不在

    此限。

四、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

五、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

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

 148 

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失蹤人之

財產負擔之。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
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原眷戶未達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不辦理改建,於本條例廢止後,依
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理。

20-1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辦理補償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死亡
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領;願依成
本價購或承租興建之住宅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由受領人提出
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辦理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時,應以公文通知,
並公告之。
前項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應以主管機關存證有案之建築物占有人為對象,
價售住宅以一戶為限。

主管機關存證有案之建築物占有人在二人以上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占有人自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協議,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
人認證,向主管機關表示由其中一人承受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權
益;占有人逾期未表示者,喪失其承受之權益。

第二項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建築物占有人辦理
補件作業。

舊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3 

就養榮民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並經安置輔導

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全部供給制公費就養,且健康狀況

堪以行動之榮民;其為身心障礙者,須有親友之陪伴。

前項就養榮民在臺灣地區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他法律或相關法

規限制出境者外,須共同申請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但已獲得其配偶同意

或未成年子女有適當監護人,並出具經公證之同意書者,得單獨赴大陸地

區長期居住。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赴大陸地

區長期居住者,其就養給付之發給,不受第一項所定須出生地為大陸地區

之限制。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依本條例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
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辦理。由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提示身分證件及委
任書。
依前項申請非供役政使用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委任書,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二、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驗證。
三、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於國內製作者,
應經公證人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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