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工生殖法之同意書

人工生殖法第12

醫療機構實施人工生殖時,應向受術夫妻說明人工生殖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其瞭解及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醫療機構實施前項人工生殖,對於受術夫妻以接受他人捐贈之精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夫之書面同意;以接受他人捐贈之卵子方式實施者,並應取得受術妻之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之書面同意,應並經公證人公證

 

2. 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協議書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120

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依本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定主管機關於審定教職員退休案時,依前項規定之分配比率計算其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122

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其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事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一方,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退休金審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人員退休案時,依前項規定之分配比率計算其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一次發給。
第一項所定分配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等相關文件應經公證

 

3.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之租賃契約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6

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擔保金。
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依約定日期繳交;擔保金應於租約終止,且無應負擔保
責任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7

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擔保金。
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
第一項租金應逐期依約定日期繳交;擔保金應於租約終止,且無應負擔保責任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
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4.幼兒園與其分班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5

鄉(鎮、市)申請設立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申請設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或各級公立學校申請設立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

6-1

私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但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受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得免予檢具。

 

民法

1076-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民法

1113-3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共同投標辦法

 10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一、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二、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三、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契約價金請 (領之方式、項目及金額。

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七、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前項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

第一項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七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因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規定時,應先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地號)、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及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
    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
    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以五百分之一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
    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
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所有權狀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所有權非屬申請之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十五
    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

    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並應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

 

 

本所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武晉萱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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