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利用公權力替您討回欠款或特定物,首先您要有一個合法的「執行名義」
透過公證制度於特定的案件中,您可以在做成法律行為的當下直接取得執行名義,不用事後經過冗長訴訟。
特定案件如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一般常見的有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和解契約、離婚協議書、有違約條款的協議書等,只要有約定在特定時間給付特定金額的契約均可視情形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喔。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動產指可以汽車、機車、機具等可特定(引擎編號、車牌等)、可移轉佔有的標的。
例如汽車買賣契約,一方給付金錢一方給付汽車,如有一方不履行,均可強制執行。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最常見的是租約,房東最怕房客租約到期後不返還房屋,此時如果租約有先經過公證並附加強制執行條款,租約到期房客不搬,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但不是立刻,還是要等執行人員審查書面安排時間,但比您經過訴訟快至少一半以上。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將自己的土地租用或借用給別人,事前以書面做成契約並公證,就不怕租用人或借用人霸佔不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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