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利用公權力替您討回欠款或特定物,首先您要有一個合法的「執行名義」
透過公證制度於特定的案件中,您可以在做成法律行為的當下直接取得執行名義,不用事後經過冗長訴訟。
特定案件如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一般常見的有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和解契約、離婚協議書、有違約條款的協議書等,只要有約定在特定時間給付特定金額的契約均可視情形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喔。

要利用公權力替您討回欠款或特定物,首先您要有一個合法的「執行名義」
透過公證制度於特定的案件中,您可以在做成法律行為的當下直接取得執行名義,不用事後經過冗長訴訟。
特定案件如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一般常見的有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和解契約、離婚協議書、有違約條款的協議書等,只要有約定在特定時間給付特定金額的契約均可視情形附加強制執行條款喔。

自書遺囑常忽視的4細節
2021-03-24 15:58 記者/張瀞文、楊俶儻
為爭遺產親人反目的新聞,不時躍上媒體,生前到底要不要預立遺囑?很多人都有這樣的困惑。根據民法,遺囑有自書、公證、代筆、密封、口授等5種,最簡單的為自書遺囑,最易引起爭議的是口授,公證遺囑因有公證效力,爭議最低。
什麼是自書遺囑?望文生義遺囑由當事人親自書寫並簽名。看似最方便,但繼承人之間,常為了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生前親筆所寫而鬧上法庭。
這時法庭會做筆跡鑑定,要留意的是,筆跡鑑定是依據遺產總額收費,且有時驗筆跡也無法確定,最後法院可能判決遺囑無效。

記者林裕豐/台北報導
當包租公看似風光,但是如果收不到租金,不但勞心也勞力,有包租公上網求援「房客不交房租,如何終止合約」專家分析,就算終止合約,也沒辦法馬上請房客離開,如果要確保權益,一開始簽立租約最好就公證,才能在第一時間強制執行,請房客搬離。
包租公在網路論壇《mobile01》貼文,「合約上註明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即可終止租約,本來1號要繳房租,月底了現在房客依然遲遲不繳房租,我已經催了5次,請問這個條約在,我是否可以提前通知房客一個月後我要終止租約」,「如果持續不搬,終止租約後開始要付雙倍租金」包租公希望用合約解套,不用等到欠租2個月才能到法院執行。
網友反應熱烈,「這個合約你有公證過嗎?要法院執行不是那麼簡單的,沒有個一年半載,你是很難趕走房客。」、「有契約沒用,你要這筆錢要走民事勝訴後才有可能拿到」。

大家好! 我是邱愛莉。我是house123的執行長。
最近有一些學員不約而同遇到,承租的房客希望以「公司」作為「承租人」名義簽約。有些是因為承租的空間希望作為「辦公室」使用,有些則是因為公司有補助租金,因此需要以「公司」名義簽約。如果合約上「承租人」是公司行號,要特別注意哪些呢?
1. 公司是否需要報稅:
大部分的公司的辦公室租金都會需要報費用,除了房東需繳交「租賃稅」外,如果每月租金超過 2 萬元,還需要繳交「二代健保」唷!不過,不管是「租賃稅」或「二代健保」,都可以在合約中約定由「房東」還是「房客」負責申報繳款,所以,在簽約時記得確認金額,並於合約中明載。歡迎參考我的另一篇文章:「房客是公司行號,租金要報稅應該怎麼計算?」
2. 公司是否需要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其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2年3月3日台財稅第31402號函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理移轉登記而應認屬遺產,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履行之債務,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認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財產,如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由買受人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財產雖仍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惟繼承人亦負有移轉該財產與買受人之義務,准按該財產計列遺產之價值認屬被繼承人未償債務同額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16日與乙君訂立買賣契約,約定以總價額2,800萬元出售其所有土地1筆,乙君於同年5月3日交付所有價款,惟甲君於108年5月5日死亡,該筆土地於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未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仍登記在甲君名下,仍應按甲君死亡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1,6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繼承人亦負有交付乙君土地之義務,繼承人得就該土地計列遺產之價值主張未償債務扣除額1,600萬元;至甲君生前所收取出售土地之價款,於其死亡時遺有之金額,仍應列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同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時,依前述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以致無須申報贈與稅,惟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為不動產或股票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規定,贈與人應檢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供地政機關或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故贈與人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但配偶間相互贈與存款時,因無產權移轉登記問題,是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倘贈與人於贈與後2年內死亡,則繼承人(或配偶)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查無相關贈與稅申報資料,導致繼承人容易疏忽而漏報贈與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8年3月間死亡,經該局查得甲君死亡前2年內自其銀行帳戶轉帳6,000,000元予配偶乙君,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情事,惟乙君申報甲君遺產稅時,未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該局除將該筆贈與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以維護自身權益。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
例一:
被繼承人林君於103年1月7日死亡,配偶尚未過世,膝下有 2 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次男不幸為重度殘障。林君辛苦多年擁有土地甲、乙、丙、丁4筆,公告現值總額各為2,000萬元、 900萬元、1,200萬元、 3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80萬元,且銀行裏尚有活期儲蓄存款30萬元、定期存款100萬元,其兒女於103年3月申報遺產稅,其中配偶、次男、長女及次女皆拋棄繼承,由長男1人繼承,應繳多少遺產稅?若皆繼承,其稅負如何?
解析:

夫妻離婚時,一方給另一方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