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

遺囑就是人還在世時表達自已對於身後事所做的安排,舉凡告別式如何舉辦、採用哪種宗教儀式、會場佈置顏色、邀請哪些親朋好友、至身後財產如何分配等等都可以在遺囑中作安排。

從前一般民眾對於身後事總覺得提了觸霉頭,但生老病死是人一生必經之路,隨著時代變遷、民風開放,對於死亡大多已不諱言,預立遺囑也是越來越多人選擇交待身後事的方式。

而我國民法對於遺囑採嚴格的要式主義,也就是說遺囑書寫的方式、證人的要求等等都有嚴格的規範,全部都符合法律要求才算有效的遺囑。

為避免民眾對於法律不熟悉,做出的遺囑不符法律規範而無效,又或繼承人間對於遺囑之真偽有所爭執,反倒造成繼承人間對簿公堂產生嫌隙,不僅曲解了立遺囑人事先做好安排的美意,亦造成後人的困擾。

強烈建議可於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自書遺囑認證、代筆遺囑認證等等,由具有法律知識背景的公證人為您做把關,且遺囑之公證或認證於公證法上規定係永久保存,幫助解決保存遺囑及日後繼承人調卷的問題。以下新聞供參考。

 

 

遺囑公證 避免家族爭產內鬥 

 

2019-07-29 05:30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企業家辛辛苦苦一輩子,累積的財富、建立的事業,要如何妥善留給家人後世安身立命。生死議題向來是許多企業家最不願面對、卻又不得不預想的一大艱辛課題,要怎麼寫出一份好遺囑,成了關鍵。

家族事業傳承時可運用的工具,有些是「預立遺囑」安排家族事業、分配財產;有些會在遺囑中搭配「遺產信託」,將財產信託留給下一代;或是成立「基金會」延續生前理念。現代人在處理家族紛爭時,遺囑寫得好或壞,顯得格外重要。

未立遺囑 遺產分配紛擾難了

一位定居美國的70多歲老先生,4年前罹癌末期,已離婚、沒有小孩,法定繼承人是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但他向律師說很不喜歡長兄,不希望分遺產給大哥,律師建議他預立遺囑載明不給大哥,否則大哥就分得到遺產;但老先生不久即回美國,未立遺囑,3個月後過世。結果就是大哥對遺產分配最有意見,打了4年官司,紛擾至今仍未善了。

此案例說明了預立遺囑的重要,好的遺囑讓人往生後心無罣礙,直上天堂,而沒有遺囑或不好的遺囑,可能會讓身後人陷入至親反目成仇、對簿公堂的人倫煉獄,這絕非前人遺愛後人時的本意。

製作一份好遺囑需具備專業性,遺囑沒寫好就會產生遺囑無效的問題。遺囑是「法律行為」、更是「要式行為」,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格式,缺一不可,欠缺要件、格式不對,都可能無效。

5種形式 刪改處須註明更正

遺囑可分為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等5種形式,自書遺囑雖具保密性、簡便、節省費用、不需要見證人的優點,但缺點是常因不夠嚴謹而引發爭議,繼承人可能會爭執是否為親筆書寫?是否為偽造?常見案例是遺囑只蓋章、沒簽名,或是未寫日期,或者刪改處沒有註明更正,都會造成遺囑無效。

代筆遺囑必須有3位見證人,其中1位見證人兼代筆人,代筆人須按照立遺囑人的口述內容書寫,寫完要唸給立遺囑人聽並且講解,再由立遺囑人、代筆人簽名、押年月日,實務上曾有代筆人沒唸遺囑、或沒講解,被法院認定遺囑無效。好消息是,最高法院今年4月民事庭法官會議做成的最新決議,代筆遺囑的要式中,不限一定要同一名見證人負責筆記、口述、講解,可3名見證人各負責一部分。

常見的遺囑訴訟,爭執點主要在於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例如因失智或重症而無法表意,有家屬會舉出當初申請外籍看護時的巴氏量表為證;但一般家庭為了要順利申請外勞,往往會把身心狀況寫得較實情嚴重,在爭產時恐會影響遺囑的效力,所以預立遺囑後最好能進入公證程序,以排解身心狀態是否良好的爭執。

新聞出處:財經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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