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145條之規定,以下事由可以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

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其第五款又稱表示失權,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為剝奪其繼承權的表示,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等相關事證明確,

就會如以下新聞,於繼承開始後經法官就遺囑及相關事證審理,判決其繼承權不存在。

父死沒回家奔喪!老母生前怒立遺囑、奪次子「家產繼承權」

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父死不回家奔喪,老母立遺囑怒奪繼承權!一名王姓老婦跟丈夫結婚多年,婚後育有3子,雖然3個兒子長大後各自成家立業,但次子卻離家20多年沒有聯絡,還頻頻搬家更換電話號碼,讓年邁的父母都看嘸人,更讓王婦生氣的是,次子就連父親過世,也沒有回家奔喪,一怒之下在生前立下遺囑,不讓次子繼承家產。王婦過世之後,長子拿遺囑到法院請求確認,法官審理後,判其繼承權不存在。

 

據判決指出,次子自2001年成年後離家,不料近20年來,都沒有返家探視過父母,期間還不斷搬家、更換電話號碼,讓年邁的老父老母都找不到人,2018年3月間父親過世,但次子依舊無蹤影,也沒有回家奔喪盡孝道,多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讓王婦感到心灰意冷,因此於2019年4月間,立下生前遺囑,控訴次子「10餘年未返家探視父母,亦未給予扶養費,且一直搬家,常換電話號碼...甚至連本人配偶死亡後,亦未探視本人及參與葬禮...本人依民法剝奪其繼承權」。

立下遺囑數月之後,王婦離世,長子持這份遺囑到法院請求確認,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後,認為次子離家10多年間,沒有正當理由卻不回去探視父母,足以使母親長期感受到精神上之莫大痛苦,衡諸我國重視孝道之固有倫理,認定有重大虐待之情事,加上法院發傳票通知,其本人也沒有出庭說明,因此判次子繼承權不存在。

新聞出處:三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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